纵观我国历史,发生自然灾害后的救灾职责,主要是由政府承担。大致可分为朝赈和官赈两类:朝赈由中央朝廷主持,通常会对灾害地区拨发粮款、赈粜,灾后则采取免除、缓征租赋等措施来恢复民生;而官赈是由地方官主持,在地区性自然灾害发生之后,动用地方库藏钱粮赈济救灾的活动。另外,我国历史上还存在着由民间义士自愿捐粮捐款赈济灾民的义赈活动。当大灾发生时,政府积极地履行救灾职能,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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