知识点一:土地制度的演变
1.原始社会的土地公有制:在原始社会,土地属于氏族公社所有,共同劳动,平均分配。
2.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——井田制
(1)夏、商、周时期,土地归国家所有,一切土地属于国王。国王把直接控制之外的土地分赐给诸侯。诸侯又将土地分赐给卿大夫。受田者只能世代使用,不得转让与买卖土地,并要向国王
缴纳贡赋。(2)春秋时期,由于铁农具和牛耕的使用,出现了许多私田,其主人隐瞒不报,不向国君交纳赋税,加之战争频繁,在井田上耕作的劳动力不断减少,井田制日趋瓦解。(3)公元前594年,鲁国首先规定不论公田、私田,都要按亩纳税。其他诸侯国相继进行税制改革,井田制彻底瓦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