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0课 欧洲大陆的政体改革
(广州模拟)有人说,德国意志帝国虽然是资产阶级性质的君主立宪制,但“君主”是实,“立宪”是虚。下列引用的《德意志帝国宪法》条文不能说明这一观点的是( )
A.“皇帝有创立法律之权”
B.“皇帝有权召集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,以及使议会延期或结束”
C.“建议并公布帝国法律及监督其执行之权属于皇帝”
D.“皇帝任命帝国首相”
<点拨>德国实行的是二元制君主立宪制,从政府结构来讲君主交出了立法权但保留部分行政权,首相只是辅助君主治理国家,宪法和其它法律由议会制订,从体制上看就是议会制订宪法和法律限制君主,君主在制订的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治理国家。A、B、C三项体现了德皇对立法权的干涉,说明德皇权力并未受到法律的约束,这与君主立宪的要求是不相符的,故“君主”是实,“立宪”是虚。由于德国实行二元制君主立宪制,德皇仍保留了行政权,D项是符合规定的。
<答案> D.